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5-08-28 浏览:7次
警惕违规“讲课费” 揭开行贿“隐形衣”
近年来,“讲课费”在反腐行动中频被点名,尤其是在医药领域,其背后隐藏的利益输送问题备受关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是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外出讲课并收取讲课费无可非议,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医务人员专业能力的认可,也可以提升其所在医院的学科影响力。但对于明显超出正常讲课费标准、夹带着请托事项或者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讲课费”,则需要保持高度警惕,小心落入“围猎”陷阱。
2023年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工作提示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对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行为的有关要求,应该遵守学术讲课取酬 “六个应当”和参与学术讲课“六个严禁”。
六个应当
一、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且合规合法举办学术活动,并能为医务人员学术讲课提供佐证材料。
二、会议举办方应当合理合规合法发放酬劳。
三、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履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审批手续。
四、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
五、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六、学术讲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个严禁
一、严禁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三、严禁影响正常业务工作。
四、严禁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严禁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严禁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工作指导
根据《安徽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细则》第一条规定: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具体内容如下:
1.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开具的药品、检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服务中谋取私利,或私售、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谋取私利。
2.严禁以各种形式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具体厂家或规格的医药耗材等产品。安排患者到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应与患者充分说明原因。
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出租陪护床、非急救转运车、各种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4.严禁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等有关数据,严禁利用信息化等工作便利,私自查询、导出、存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5.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擅自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医疗数据。
6.严禁在诊疗区域内存放“双通道”外的药品、耗材、护理用品等宣传品,不得通过支付二维码等方式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7.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获利。
8.严禁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会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9.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在存在利益关系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职并取得报酬。
10.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通过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医药企业、经营性中介机构,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医药企业、经营性中介机构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违反《九项准则》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庆市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