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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

《处方管理规定》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0-09-17     浏览:11033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制定了我院处方管理制度,同时根据医院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加制定了以下处方管理规定:
  1、处方必须是由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该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药品的名称使用药品的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5、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6、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7、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医师签名必须与药学部门的留样一致。
  8、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必须做到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1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11、门诊中、西药房的发药处方及时存档,安排专人每星期抽查一天处方,每月做一次统计,每半年做一次总结,总结内容在“药讯”上刊登。
  12、抽查处方除了统计处方合格率外,对发现的不合格处方必须认真分析,找出其原因。对有出现明显不合理用药的处方,除了追究药房发药者责任外,同时公布处方医师的名单,以及处方内容及不合理原因,交由医务科处理。
  13、每季度公布用药金额前20位药品和用量前10位的抗菌素,使用量最大的10个科室,同时抽查这10个科室的归档病历,评价抗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并公布抗菌药物使用存在不合理的科室和医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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