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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0-09-15     浏览:6574次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安徽省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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